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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干預決策 張花冠一審無罪
Apr 3rd 2014, 22:00

作者: 廖素慧、呂妍庭╱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中國時報【廖素慧、呂妍庭╱綜合報導】

嘉義縣長張花冠於立委任內因大埔美香草藥草生技園區開發案,涉嫌收賄3000萬元協助廠商開發進程,被控貪汙、洗錢,3日嘉義地方法院宣判無罪,理由是張為「反映民意」,對行政機關的決策無實質影響力。

嘉義地檢署發言人陳昭廷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上訴。

嘉義縣政府辦理大埔美香草藥草生技園區BOT案,94年底潘忠豪的春龍公司得標,95年1月潘成立大埔美特許公司,與縣府簽約,6月動工,97年10月因資金不足停工,98年雙方終止契約。

嘉檢偵查,94年10月26日至95年10月間,張花冠分5次在不同地點收受潘忠豪共3000萬元疑似賄款,其中一次在陳明文縣長官邸,就爭取補助款、台糖土地地上權設定、展延融資期限及開發期程等方面協助潘,賄款由張的女兒、助理等人頭帳戶進出。張堅稱是亡夫曾振農生前的借款。

還款過多 檢方疑洗錢

檢方指控,張花冠藉立委職務施壓農委會、縣府,協助開發案的進程,借3000萬卻還3960萬,以「借錢包裝賄款」,利用人頭帳戶洗錢,涉貪汙、洗錢罪。

但法官判張花冠無罪認為,潘交付金錢時「有請被告幫忙」及「被告有說會幫忙」,是因他在嘉義縣有標案,請張代為與政府機關及地方民眾溝通,則張是扮演「反映民意」角色,無關於干預行政機關決策。

居間溝通 未干預決策

法官認為,最高法院近來的見解,是「被告所允諾的行為必須要對行政機關的決策形成具有實質影響力」,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張的立委行為與廠商利益無關,對行政機關欠缺實質影響力。

法官認為,檢方的舉證未能說服法官形成「被告為了金錢利益而出賣立委職務上行為」的心證,法官不能單憑被告收受金錢利益一點,在欠缺「被告答應出賣職務上行為」的證據下,輕率推論張構成貪汙罪;貪汙無罪,就沒有隱匿貪汙犯罪所得之洗錢問題,洗錢也無罪。

張欣慰:遲來的正義

張花冠獲報無罪判決,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更證明這次起訴是錯誤的,「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

立委陳明文也為張抱屈,說「她被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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