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車子都變廢鐵還要我付錢。」花蓮縣警察局查獲民眾報案失竊車輛,拖了近六年才通報車主,要求繳交逾二十一萬元保管費,此時車主才得知當初他報案失竊日前兩天,車輛就因竊賊酒駕遭警方取締扣留卻未通知他,不滿警方疏失便氣憤拒付款領車,接連三年持續向警方反映都未獲處理,還要他繳累積至今逾三十萬元保管費,直至《蘋果》介入,警今日才通知這筆費用免繳。
從事建築業的桃園陳先生表示,二○○五年七月底他駕車前往花蓮工作,車子是他數年前花費三十餘萬元購買的中古進口箱型車,當時忙工作將車停路邊放了五天,七月三十日取車時發現失竊趕緊報案,自此無下文,卻在二○一一年七月接獲花蓮警方通知尋獲。前往取車才發現車輛早在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即他報案前兩天就因竊賊酒駕被警方扣車,過了六年才通知他,他得支付保管場每日一百元、總計二十一萬餘元的車輛保管費,經警方告知,他才知竊賊是他離職員工。
陳先生認為,警方延誤通報有疏失,且車在保管場六年日曬雨淋下早不堪使用,便拒絕付款領車,三年來陸續向警方反映不合理都沒用,日前他又收到警方公文要他限期十五天內領車,保管費更累計至三十餘萬元,讓他備感無奈。
花蓮縣警察局公關室主任劉金元回應,因當時電腦連線未建立,取締酒駕及受理車主報案單位不同,才未在民眾報案時告知,但坦言警員在二○○五年十一月清查保管場時就發現該車,卻到二○一一年才通知車主,確屬人員疏失會究責。
他補充,二○一一年發現酒駕竊賊是車主員工,由於警員懷疑車主欲規避酒駕責任,且竊賊因病過世無從追查,才要車主支付車輛保管費用,不過,若車輛失竊屬車主不知情,可免繳保管費。
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痛批:「聽他(警方)在放屁!」他指出,車輛放置保管場半個月以上無人領回,警方就應清查並通知車主,本案警方明顯有過失,不該牽扯電腦未連線,更不該要求車主支付保管費。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柯義龍指出,警方有行政疏失,應檢討改善。
(藍竟圖/台北報導)
陳先生出示尋獲通知(右)及警方公文,指警方延宕6年才通知他領車,還要收高額保管費太不合理。
車輛現存花蓮縣警局移置保管場,日曬雨淋成廢鐵。黃瑞娟攝
陳先生他僅存的該車早年曾遭取締交通違規的的舉發照片。投訴人提供
台中林小姐 23歲 待業中 警方拖延6年才通知車主,明顯有疏失,還討這2、30萬的保管費,非常不合理。
高雄陳台生 60歲 商 30駕車經驗 明明是警方的疏失,6年後才通知失主找到失竊車,卻要車主繳保管費,實在不合理,車主應去追究警方的行政疏失,及車損損失。
台北劉小姐 23歲 總經理特助 1年駕車經驗 警察既然沒有告知找到失竊車,那為什麼要民眾掏腰包付保管費?換成是我也不會付。
更多文章,都在【蘋論陣線】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
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