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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摘要】洪仲丘案輿論議題澄清(3之3)
Jul 31st 2013, 04:43

【綜合報導】國防部公布陸軍第542旅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摘要,全案說明如下:參、媒體及輿論關注議題之澄清
一、新竹分院就洪仲丘體檢表快速取得疑義部分
(一)陳以人、范佐憲並無以飲料賄賂醫護人員
經調閱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同日上午9時至12時銷售紀錄、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交易明細、陳以人、范佐憲、林姓護士行動電話102年6月27日之雙向通聯紀錄,會同洪員家屬勘驗監視錄影畫面,並訊問飲料店店長、店員及新竹分院相關人員後確認,102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陳員曾電請儘速協助辦理洪仲丘、宋○○等2人體檢流程及體格分類檢查表取得事宜,並表示將到院拜訪,林姓護士自行訂購CO CO飲料店手搖杯飲料9杯,其中2杯招待陳、范2人,因此媒體傳聞渠2人至國軍新竹分院體檢中心拜訪護理員時,手持兩袋飲料賄賂體檢中心人員乙節應屬誤會。
(二)新聞畫面顯示買飲料白衣男子非范佐憲
經調閱新竹市警察局道路監視系統、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及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確認陳以人於102年6月27日上午駕自小客車進入新竹市區後,至國軍新竹醫院之行車動線依序為新竹市公道五路、經國路、東大路、武陵路、國軍新竹分院停車場,離開醫院停車場後之行車動線依序為新竹市武陵高架橋、68號東西向快速道路,均未經過新竹市中正路276號之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復將新聞畫面顯示之白衣男子與范佐憲照片相比對,兩人之臉型輪廓及身型均不相符,已證明不明人士提供新聞媒體播出畫面之白衣男子,並非范佐憲。
(三)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領取規定不明
經調閱國防部令頒「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國軍人員體格檢查作業程序」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體檢報告係在14日內完成出具,並未規範最短時限,而證人等供述,均認係基於部隊之需求,及服務部隊之立場,可儘速完成報告或當日取得報告,惟此便宜作為,易肇生體檢報告偽造、錯誤或圖利之疑義,請國防部軍醫局通盤檢討。
(四)洪仲丘102年6月27日體格檢查分類表並無造假
經調閱洪仲丘102年6月27日赴國軍新竹分院實施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暨心電圖檢查單、一般攝影檢查單、已判定之心電圖、一般X光檢查報告、血液報告單、生化報告單、尿液報告單,勘驗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洪仲丘確於102年6月27日已完成各項體檢項目。
死者洪仲丘家屬質疑洪員體格檢查分類表有偽造或變造之嫌,因關係人林姓護士係非軍人,且體檢流程屬醫療行為,相關人員並不具公務員身分,所開立之體格檢查分類表縱有偽造或變造行為,所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或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均非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列之罪,軍事法院對之無審判權,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況死者家屬已於102年7月23日具狀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本署將主動提供相關證據資料送該署參偵。
二、洪仲丘致死條件之相當可能性判斷
(一)氣溫因素─死者悔過期間天氣酷熱
按陸軍司令部102年1月2日令頒「部隊訓練計畫大綱」規定,各營區應選定明顯地標設置中暑危險度狀況發布旗,紅色旗:「危險係數40以上;危安狀況:危險、強制水分補充、避免室外日照操課」,復依陸軍269旅部隊操課危險係數紀錄表所載,102年6月29日至7月3日每日上午9時起迄17時止,危險係數介於36至44之間,屬黃、紅旗狀況,顯見此時段天氣酷熱,氣溫居高不下,未強制補充水分或持續於室外日照下操課,均可能導致中暑死亡結果之發生。
(二)環境因素─死者悔過期間生活環境
經勘驗陸軍269旅禁閉室,死者所分配之悔過室,僅室內門及入門處上方氣窗可供通風外,無其他對外窗口,室內通風不良,悶熱,無電風扇及抽風扇等散熱設施;復指揮桃園憲兵隊測繪禁閉室,死者洪仲丘所住之悔過間內部躺臥空間長175公分、寬148公分,另間悔過間內部躺臥空間長175公分、寬135.5公分,而洪仲丘身高172.5公分,足證洪員所住悔過間睡眠區域面積狹小,生活環境不佳,悔過期間無從獲得足夠之休息,體能狀況難以回復正常,致不堪負荷持續之基本教練與體能訓練。
(三)生理因素─死者悔過期間身心反應
依據國軍新竹地區醫院102年6月27日洪仲丘體格分類檢查表所載,死者身高172.5公分,體重98.3公斤,BMI值33;另依陸軍269旅禁閉(悔過)人員約談紀錄表,載明洪員有幽室症候群,及床位太小、睡姿不良引發身體痠痛等身心不佳狀況;復訊據證人即同寢悔過生鄭○○具結證述,平時晚上洪員沒有睡好,洗澡時發現他背上很多紅疹,並曾說天氣很熱,操課很累,喝那麼多水,口還是那麼乾等語,足認洪仲丘悔過期間,生理狀況已逐漸產生異常,而管理人員未能注意,適時給予協助,導致洪員生理不佳之狀況持續累積,終不堪負荷。
(四)物理因素─死者悔過期間操練強度及密度
經勘驗102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3日每日晨間活動及下午體能訓練,體能訓練項目密集,且次數、強度甚高,且每日課表排定之勞動服務課目均因體能活動而未實施,洪仲丘在此體能訓練環境下,加上因無法獲得足夠休息,身體疲累逐日累積而無法復原,終至肇生憾事。
參諸國軍法醫中心複驗之鑑定說明,認係因他人強制禁閉、忽略高溫環境及死者體能不堪負荷等因素造成死者中暑及併發嚴重合併症而死亡。綜上,依國軍體能訓測安全暨醫療作業規定,死者之BMI值33屬「高風險群人員」,為有安全顧慮者,本不宜接受體能鑑測人員,管理人員未考量其體能及身體狀況,於悔過期間施予不同程度之訓練,本應注意危險係數而避免室外操課,能注意而不注意仍持續對洪仲丘等人施以高強度及密度之體能訓練項目,洪員終因熱性傷害導致中暑及多重器官衰竭而宣告不治死亡。
三、禁閉(悔過)室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疑似遭刪等其他質疑事項?
(一)8號鏡頭7月1日1400至1542時無錄影檔案
1、102年7月4日10時20分北軍檢接獲陸軍542旅來電告知,該旅所屬洪仲丘下士於陸軍269旅禁閉室死亡,隨即由主任軍事檢察官率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調查官趕赴案發現場實施履勘,訊問相關證人,並指揮桃園憲兵隊調查官至機房查扣主機,複製洪員自入禁閉室至事發後之監視錄影畫面。
2、102年7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102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3日死者洪仲丘進入禁閉室至送醫急救期間錄影畫面,發現8號鏡頭(監視操練場)在畫面時間7月1日14時起至15時42分止(計102分鐘)無錄影資料。為釐清錄影資料有無遭人為刪改,隨即於同(11)日14時指派專人親將禁閉室監視錄影主機送至法務部調查局實施鑑定,經該局102年7月19日鑑定結果:
a、可確認監視器系統硬碟內當日錄存之錄影檔未遭刪除。
b、硬碟檔案系統內所有檔案資訊未發現已被刪除之錄影檔資訊。
c、硬碟證據檔第1分區及第3分區之未分配使用磁簇(Free Space)中尚未被覆蓋而殘存之錄影畫面,經復原為DAT錄影檔,亦未發現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以鏡頭8所攝錄之相關錄影畫面。
d、從14時45分至15時42分間並未有任何錄影資料留存於監視器錄影主機硬碟中。
e、檢視監視器主機102年7月1日之日誌紀錄並未發現有「關閉手動錄影」及「錄影開/關設定」等類型紀錄,因此停止錄影動作並非由控制監視器面板操作或系統選單設定所導致。
f、如係以拔除監視器錄影主機背後面板與鏡頭之連接線,使之無法監錄鏡頭所對應之相關場景,則監視錄影主機所監錄之錄影畫面應係全黑,但檢視上述時段之錄影檔,並未發現有全黑之畫面,鏡頭停止錄影之原因不詳。
g、實驗結果顯示監錄系統如係以內建管理程式之關機程序進行關機作業,將會於日誌紀錄中產生「關機」之系統紀錄,研判該監錄系統於「07/01/2013 15:38:51」進行第一次啟動前,並未正常關機。
h、監視錄影主機於「07/01/2013 15:42:07」第二次啟動後,鏡頭所錄錄影檔之開始儲存之錄影時間顯示範圍為「2013/07/01 15:42:11」至「2013/07/01 15:42:13」,錄影畫面內容顯示主機正常運作。是監視器錄影主機係不明原因停止錄影,並未遭人為刪改。
3、為釐清畫面時間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無錄影檔案之實際操課情形,於同年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錄影光碟期間,並分別傳喚該時段之管理士及禁閉(悔過)生宋○○、張○○、鄭○○及游○○等4人到庭具結證述:均稱無人對洪仲丘有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之情事。
4、為還原102年7月1日下午基本教練操課情形,102年7月28日軍事檢察官至陸軍269旅實施現場模擬,藉由禁閉生、戒護士按其親見親聞還原現場情形,置重點於操課之實際經過(詳如附表4模擬紀實)。模擬過程,關於第1節基本教練課目究為原地間轉法或蹲下,操課管理士與禁閉(悔過)生之證述不一,惟均無對洪仲丘有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之情事。
5、綜上,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監視畫面時間15時42分開始時,洪仲丘之所以會坐在塑膠墊上實施操課,係因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實施基本教練課程期間,其左、右腳腳趾頭扭傷所致,尚無任何不當體罰或管教情事,復勘驗洪員後續體訓練及各項活動,其無身體不適之表現,是雖無錄影畫面佐證,仍不影響洪仲丘未受不當體罰或管教事實之認定。另監視器錄影主機錄影檔案雖經鑑定未遭人為刪改,然是否係其他人為因素所致,因涉及不特定人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嫌,非屬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關此已移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禁閉室走廊監視畫面是否遭人為調整
1、102年7月5日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指向操課場地攝影。102年7月10日再度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指向走廊攝影。
2、依二次現場勘驗所見情形,8號鏡頭於102年7月5日以後確曾經人為調整拍攝角度,訊據證人即禁閉室長李○○上尉具結證述,8號鏡頭於102年7月3日案發前,原本固定指向訓練場地,走廊部分一直沒有監視錄影畫面,案發後之同年月8日陸軍第六軍團人行處副處長尹昌榮上校指示,因短期內無法增設監視器,鏡頭角度要隨禁閉生位置移動而調整,以避免類案爭議發生。為釐清案發前8號鏡頭監視角度有無調整,復勘驗102年6月28日洪仲丘進入禁閉室時起迄102年7月3日案發期間8號監視器鏡頭錄影畫面,均固定指向訓練場地錄影,並無調整角度之情形,核與證人之證述相符。是8號鏡頭自洪仲丘於102年6月28日進入禁閉(悔過)室迄同年7月3日連續錄影畫面始終攝錄同一位置,並未遭到人為之扳動調整。
四、洪仲丘送天成醫院急診過程,救護車有無鳴笛、閃燈及車速過慢而延誤送醫?
(一)勘驗10號鏡頭畫面,17時33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7時42分)洪仲丘舉手向安全士官反映不適,17時35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7時44分)洪仲丘走出禁閉(悔過)室,即未再進入禁閉(悔過)室,勘驗禁閉室6號鏡頭(軍械室內部朝軍械室門口監視)畫面,18時01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0分)醫官進入禁閉(悔過)室,18時05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4分)醫官離開禁閉(悔過)室,18時06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5分)醫官再度進入禁閉(悔過)室,18時07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6分)洪仲丘被人抬出禁閉(悔過)室送醫急救。另調閱上開路線監視錄影畫面,救護車於18時11分經過楊梅高中,18時12分經過梅高路與新梅五街口,18時15分經過大成路與梅新路口,18時17分經過梅新北路與該路188巷口,18時19分經過環東路與中山北路口,抵達天成醫院。勘驗天成醫院急診室大門監視畫面,18時19分救護車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救護車有閃警示燈。
(二)經傳訊證人、調取相關人員通聯記錄,並勘驗送醫路線對照上開監視器畫面勘驗情形、證人何○○及醫官呂孟穎之通聯記錄,確認送醫流程。惟駕駛僅使用紅色閃燈而未使用警鳴器,醫官亦未提醒駕駛,其他用路人未能知曉、禮讓救護車優先行駛,迅速將病患送醫急救,致從禁閉室送醫急救迄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耗時約12分許,駕駛及醫官對此顯有疏失。又自衛生連連長獲悉迄醫官抵達禁閉室,耗時約8分許,未能把握時效,亦應檢討改進。關此是否涉有醫療疏失,將併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五、范佐憲究竟有無於營外不法兼營副業
軍事檢察官偵辦范佐憲涉嫌重利等案,已依次查扣范員家中及部隊之相關物證,目前與桃園地檢署共同偵辦,未來俟偵查所得,依法結案。

洪仲丘案偵結起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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