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18太陽花學運結束後,新竹清、交及教育大學師生5月發起「割闌尾」行動,「路過」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服務處,抗議師生準備「綠龜殼」送給對方,暗諷 「縮頭烏龜」,立委呂學樟認名譽受損,遭控告清大教授呂忠津、學生魏楊等5人公然侮辱、加重毀謗、妨害公務、妨害自由等罪。
呂學樟指控,被告5人先在巨城聚眾,再步行到他的服務處,包圍服務處,要求他出面回應並簽署兩岸協議監督機制之承諾書、支持停建核四、拒絕黨意回歸民意等,以強暴 脅迫方式逼迫他聽從他們的訴求。因他在立法院開會,無法到場,竟公然以「縮頭烏龜」辱罵,並送龜殼到其服務處,以強暴方式侮辱他是縮頭烏龜,貶損他的名譽。
呂忠津辯稱,當日遊行的目的在於督促民意代表回應民意;魏揚辯稱:放置綠色龜殼之事,他並未參與決策等語,且他是因呂不願正面回應遊行訴求,認告訴人欠缺政治人物應有之擔當;另放烏龜殼的王男則說,放綠色龜殼僅在諷刺告訴人未承擔身為民意代表之責任。
檢方調查發現,王姓被告發表「縮頭烏龜」的言論並放置綠色龜殼在呂服務處前,呂服務處人員表示呂立委外出開會且無法代替呂回應任何問題後,王男才有放置綠色 龜殼的舉動,呂忠津及魏揚等人才附和,認為被告5人是針對呂學樟未能即時回應其等訴求的事,所做出的言論,不是抽象謾罵。
檢方認,立法 委員受人民託付在立院監督行政權施政內容,問政內容、方向是否與民意相符,就重大爭議事項有沒有廣納民意,傾聽不同意見,攸關公共利益,受全民監督,是屬 可受公評事項。被告呂忠津、魏揚5人因就兩岸協議監督機制、停建核四等議題,與呂所屬政黨立場不同,為了說服呂學樟聽取意見,與群眾相約至服務處前遊行。
呂學樟也表示,因輪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不在服務處,但他有交代服務處接受遊行群眾所遞交的陳情資料,顯示呂事前即透過管道得知遊行訊息,並 有預作準備,但服務處沒有能仔細說明呂的情況,僅粗略答覆遊行群眾,致遊行群眾誤解呂刻意迴避,引發後續以「縮頭烏龜」字詞、贈送綠色龜殼方式諷刺告呂處 理民眾陳情事件的態度,被告等人是喚醒社會大眾關注呂學樟有無傾聽民意,因此難以被告5人是以毀損呂學樟名譽是唯一目的,且沒有逾越對可受公評事項做合理 評論的範疇。
另外,魏揚、呂忠津等5人包圍呂服務處的舉止,對呂學樟就兩岸協議監督機制、停建核四等議題造成心理壓力,但5人的施壓手 段,並未對呂或呂的親屬生命有所危害。檢方認,形成公共政策,本應廣納多方意見,民眾的參與實為民主真諦,假設只因被告5人使用的手段,形成的壓力,就認 為是對民意代表強暴、脅迫,會使與民代立場相左的民眾無從表達訴求,令代議政治的監督制衡機制失靈,因此認定被告聚眾妨害公務罪之強暴、脅迫罪嫌不足。
而,呂學樟以被告魏揚曾提及縮頭烏龜及草莓族字詞,認定魏揚言論已構成公然侮辱,但經查魏揚的言論,是針對呂學樟身處理民眾陳情事件的態度才做的,縱使他使用的字詞尖酸、刻薄程度,但呂學樟仍應有忍受、供社會大眾自由評斷的義務,健全代議政治制度、維護言論自由基本價值。而另4名被告言論也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內,不違法,因此被告5人全獲不起訴。
檢方語重心長的指出,民主政治重在多元意見的表達、溝通,且現今國家法制、政府體制雖有不備之 處,與過往威權時期不同,不一定以激烈、極端手段方能取得表達意見的機會。為了溝通順遂,在表達意見的手段、方法上,應考量對方立場,以適當方式來做,倘若只是為了博取媒體版面或製造新聞話題,就以激烈手段、尖酸言詞加諸對方,除令對方感覺難堪,導致焦點模糊外,並無助於尋求雙方之共識。
被告5人均為學有專精、熱心關注政治、社會等議題之人,如對現行政治環境、政治人物問政方式感覺不滿,除持續在相關議題投注心力外,應該考慮如何以更好方式 取得民意支持、說服立場不同的人,進而獲得改變現狀的可能,而不是複製過往政治人物的問政模式,增加社會對立,令國家政治環境陷入現狀循環,才有益於國家民主政治之健全。(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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