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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重申威盛鉅額求償應係商業干擾手段
Dec 20th 2013, 00:22

精實新聞 2013-12-20 07:54:52 記者 劉佳惠 報導

回應威盛(2388)!華碩(2357)昨(19)日晚間再度重申立場,聲明華碩相當尊重智慧財產權,不過,此一無稽且於法無據對華碩提出的鉅額民事索賠,已經傷害到華碩股東的權益。再加上威盛新聞稿及記者會並無法提出有說服力的說明,華碩內部仍然認為威盛求償應係商業手段,有意圖干擾華碩營業之嫌,並深信法院必將釐清曲直與是非。

華碩表示,威盛19日記者會上說明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與華碩秉持的立場一致,華碩發言人張偉明表示,威盛在記者會上一再強調希望透過訴訟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但是否有同理心想到,此一無稽且於法無據對華碩提出的巨額民事索賠,已經傷害到其股東的權益。

另外,華碩認為,由於威盛公司新聞稿及記者會並無法提出有說服力的說明,故仍然認為威盛提出鉅額求償,應係商業手段,而有意圖干擾華碩營業之嫌。

華碩深信,法院必將釐清曲直與是非。

關於威盛昨日記者會上對外聲稱,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等規定,以華碩、祥碩公司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等人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共同侵權人,對此,華碩表示,臺北地檢署已對祥碩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作出不起訴處分。

華碩進一步表示,其並非上述刑案的被告,華碩與祥碩為依法獨立的兩家公司。華碩對祥碩公司或其員工,均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故威盛恣意將華碩指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共同侵權人,而對華碩提起鉅額的附帶民事請求,明顯於法無據,純屬商業干擾之手段,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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