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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淪無薪工 籲適用勞基法
May 5th 2014, 06:16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和學生團體,今天上午到教育部抗議大學實習生淪無薪工,繳高額學雜費,卻沒有在學校上課,遭雙重剝削,實習生應受勞基法保障,學雜費減免收取,實習時數縮短或改為選修。

高醫大口衛系實習生李書霈表示,擔任牙科助理10個月,工作1600個小時,若用基本時薪115元計算,院方也應支付每人至少18萬,他們一整年不上課,還要繳10萬多元的學雜費,真的很不合理。

李書霈說,實習內容和一般醫院診所的助理一樣,要清洗器具、接待病人、清潔環境等,怎麼能因為是學生身分,就不給任何薪資?

實習教師劉先生表示,民國92年修改師資培育法後,實習教師改為實習學生,取消每個月8000元的實習津貼,改成無薪實習,還要繳4000 多元的教育實習輔導費。

他說,實習教師是校園工作者中的最低階層,他每天早上7時30分前到校,下午5時才能走,有時候還要加班,正職教師、組長都下班了,只剩實習教師留在學校,還被分配超過負荷的行政工作,事情又雜又多,為了生活,還要兼差當家教。

實習醫學生代表陳宥任表示,醫療工作環境具高危險性,常接觸高感染性的體液、血液,以及針、刀等尖銳物,和臨床醫師同步執勤時間單周可達80小時以上,值班時甚至超過30小時,卻只因為是學生,就無法受到勞動權益保障。

高教工會指出,教育部推動大學必修實習課程,卻沒有落實勞動法令的保障,實習生只要有工作事實,就不該剝奪勞動保障。教育部提供無薪資版實習合約書給各學校與廠商簽約,根本是賤賣學生,圖利資方。

高教工會舉例,高中職建教合作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保障其基本工資和勞健保,大學生也應該要比照辦理。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梁學政回應,實習不是打工,是課程的一部分,所以不適用勞基法,針對學生實習權益,學校應事前跟實習單位協調,訂下合作契約,內容也要跟學生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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